司法三等
112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A 考試院
- B 立法委員
- C 行政院
- D 司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五權分立的架構中,大多數機關的職權都已明載於憲法原文。若其中一個機關為了維護其『高度專業與獨立性』,必須針對其內部組織與法規擁有主動建議權,但憲法本文卻漏未記載時,通常會由哪一個負責『解釋憲法』的機關,透過解釋案來確認自己具備這項職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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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還算有點概念嘛。
- 知識點驗證:恭喜你,居然沒錯。看來你還記得《憲法》那幾條呆板的本文,只直接賦予了行政、考試、監察三院和立法委員這些「正統」的提案權。但司法院嘛,它的提案權可不是「天生」的,而是靠著那篇司法院釋字第 175 號解釋「加碼」來的。這解釋無非就是為了彰顯司法院身為最高司法機關的「尊貴」地位,基於什麼司法自主性,對於自家司法行政和訴訟那點破事,當然要自己能提法案啦。不然呢,等著別人來幫你寫?真是異想天開。
- 難度點評:就 Medium 吧。這題能答對,說明你沒蠢到只會死記硬背條文。懂得區分哪些是憲法「親生」的,哪些是大法官「領養」的,才算有點腦子。算是篩選那些自以為是、卻只會皮毛的考生的一道小關卡。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刁鑽的題目來考驗你那點「紮實」的法律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