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A 考試院
- B 立法委員
- C 行政院
- D 司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五權分立的架構中,如果某個機關負責全國的法律審判與解釋,但它卻沒有權力針對自己運作所需的專門法律(如訴訟程序或組織法)主動提出修正案,這樣是否會影響其運作的獨立性?當憲法本文漏未規定此權限時,大法官可能會如何透過「解釋」來補強該機關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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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本文,行政院(第 58 條)與考試院(第 87 條)本就有法律案提出權。而司法院的提案權在憲法本文中並未明確記載,是後續透過 司法院釋字第 175 號解釋 明確指出:司法院基於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之地位,為了落實司法自主性,對於其主管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這是一個結合「憲法本文」與「大法官解釋」的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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