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於特定之情況下,勞工之工作條件得約定有一定之彈性放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待主管機關公告,任何勞工都可以直接透過勞資合意,成為適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之對象
- B 勞動條件放寬之約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並且不能有損勞工健康福祉
- C 雇主可以任意指定企業內特定職位之勞工,成為適用第 84 條之 1 工時彈性的責任制勞工
- D 適用第 84 條之 1 的勞工,只要有勞資雙方合意,不必送到主管機關核備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決定給予某些特定工作「突破一般工時限制」的彈性時,為了避免雇主濫用這項特權,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雇主在「程序上」留下什麼樣的證據,且在「保護勞工」的最後底線上,應具備什麼樣的基本限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你總算沒把法律當故事書看。
- 觀念驗證:看來你至少知道,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並不是公司想怎麼玩就怎麼玩。這東西可不是你家後院,想設門檻就設門檻。真正的門檻有三道,記好了:職類必須經過勞動部核定公告,這不是你老闆自己說了算;接著是勞資雙方要寫明約定,不是口頭承諾或寫在廁所牆上;最後還要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不是公司內部核可就算數。選項(B)這麼清楚地把「書面要件」和「保護勞工健康」這種基本底線寫出來,你選對了,算你運氣好,或者你真的有讀法條,值得表揚一下。那些以為可以隨意指定或不用核備的選項,錯誤得非常『經典』。
- 難度點評:這題對那些沒概念的人來說,可能算是 medium 吧。它的鑑別度,就是用來篩掉那些以為公司規章比法律還大的『聰明人』。你沒掉進這個低級錯誤,代表你對勞動法規的嚴謹性還有點概念,沒有完全活在自己的幻想裡。繼續保持,別得意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