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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庭之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均得擔任法庭之友
  • B 法庭之友得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
  • C 法庭之友應以書面敘明其與審理案件之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許可
  • D 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法庭之友得自行提出具參考價值之資料,無須委任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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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訴訟這種高度專業且嚴謹的法治程序中,若允許一般民眾或團體對案件發表專業意見,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確保這些意見的「專業品質」並符合「法學論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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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法庭之友聲請許可及提出書面意見,「應」委任代理人(通常為律師)辦理。這是為了確保提交給憲法法庭的專業意見具備一定的法律品質規範性,避免訴訟程序過於混亂。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通常記得法庭之友的功能,但容易忽略「強制委任代理人」這個程序細節。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新制《憲法訴訟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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