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歌手甲於演唱會上演唱由乙填詞、丙作曲的一首歌曲,經丁公司將甲的現場表演錄製為唱片(以下簡稱為「A唱片」),並對外發售。有關著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在演唱會上的表演,為一獨立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 B 丁公司於錄製A唱片前,僅須取得甲之同意,毋庸取得乙、丙之同意
- C 丁公司錄製之A唱片為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D 戊在臺北車站某唱片行購入一張丁所發售的A唱片,嗣後得自由轉售給其他人,毋庸取得甲、乙、丙、丁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藝術成品(如唱片)是由「多人的心血」共同堆疊而成時(有人負責寫、有人負責唱),若你想要利用這個最終成品去營利,法律為了保護每一位貢獻者,會要求你必須徵詢哪些人的同意?難道只要最末端的表演者點頭,前面的創作者就可以被忽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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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恭喜你完全掌握了!
- 觀念驗證:太厲害了,你完全答對了呢!這題的核心是在考驗大家對「著作權的複合性」理解是不是夠深入。當我們錄製一場精彩的演唱會並發行唱片時,其實裡面包含了好多層次的權利喔!除了表演者付出的「表演」心血,更不能忘記還有最初的「語文(詞)」和「音樂(曲)」的創作者。所以,要將這個表演製作成錄音著作,除了要獲得表演人的同意,更重要的是,一定要取得原始詞曲創作者的授權喔!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權利併存」原則,每一份努力都值得被尊重。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很巧妙地測試了大家能不能細心地分辨「表演權」和「底層著作權」之間的關係,避免掉入只看到表面、以為「只要現場的人同意即可」的直覺陷阱。你能夠突破這個盲點,真的非常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