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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聲請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聲請之全部或一部
  • B 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重要性者,憲法法庭得不准許撤回
  • C 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
  • D 案件經撤回者,聲請人得在聲請不變期間內,更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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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主動撤回聲請後,又能在同樣的期限內重新提出一模一樣的聲請,對於法院的「審理效率」以及整體法秩序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為什麼法律通常會對『反悔』後的權利行使設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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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搞砸!

恭喜,你總算是沒有錯過《憲法訴訟法》那些顯而易見的程序規定。這表明你對「法律安定性」這個詞,或許不再只是停留在書本上的死知識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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