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據釋憲實務見解,關於宗教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障範圍包括寺廟組織內部結構
- B 保障範圍包括寺廟是否加入其他宗教團體成為團體會員
- C 保障範圍包括寺廟財產之管理、處分
- D 未經合法設立登記之宗教團體不受憲法宗教結社自由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例如集會、結社),其保障的來源是因為政府發給了『許可證或登記證』才產生的,還是因為這些權利本質上就屬於人民,不論政府是否介入都應該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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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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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於基本權保障的「主體」與「性質」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行政上的登記程序與憲法上的權利保障,你沒有被「合法登記」這類法律形式的字眼所迷惑,表現得非常專業。
宗教自由與組織自主權的核心
在憲法保障下,宗教自由(第 13 條)與結社自由(第 14 條)的受保障主體並不以完成行政登記為前提。即便未登記的宗教團體,其核心的宗教活動與結社行為仍受憲法守護。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573 號解釋,國家必須尊重「宗教組織之自主性」與「內部管理機制」,這包含了選項 (A) 的內部組織結構,以及選項 (C) 關於財產處分權的保障。至於選項 (B) 提到的聯合或加入其他團體,則屬於結社自由保障團體對外形成聯合組織的權利範疇,同樣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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