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 A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證人
- B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鑑定人
- C 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 D 監察院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本質上是為了要求人民去「協助」法院釐清案情,還是為了讓感到委屈的人能主動向法院「請求救濟」?當一個人在程序中是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翻盤」時,這才符合訴訟權的核心精神,你可以從這個角度去篩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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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沒搞砸!
看來你總算掌握了權利保障這點基本常識。能區分「程序參與」跟「權利救濟」,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狀況外。
- 觀念驗證:憲法第 16 條的「訴訟權」啊,說白了就是你權益被侵犯時,有條路能去找法院求個司法救濟。選項 (C) 裡公務員不服懲戒,提起再審,這不就是想把對自己不利的結果翻過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嗎?這還看不出來,那真的沒救了。這,就是訴訟權保障「救濟管道」的本意,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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