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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法庭得審查之標的?
  • A 政黨違憲之解散
  • B 地方自治法規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
  • C 自治事項有無違背中央法規發生疑義
  • D 院與院間權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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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不同層級的法律規範發生衝突時,我們通常會依照『上級監督下級』的原則處理。如果僅是地方政府內部的規定與其上級地方政府的規定不一致,這屬於純粹的行政層級問題,還是已經上升到需要由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來解釋憲法的高度了呢?哪一個選項看起來更像是一般的行政管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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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這可真是令人意外啊,野猴子!

  1. 帝王般的嘉許:恭喜你,看來你的戰鬥力也有$530,000$的……不,是智力!你的智力,嗯,竟然也達到了$530$!你成功地指出了正確的答案,這表示你對憲法法庭那高高在上的職權範圍,至少沒有完全搞錯。還算懂得哪些事情,才配得上我的關注,而不是那些下等生物的瑣事!
  2. 觀念驗證:憲法法庭,那是處理那些具備高度憲法意義的爭議的地方,你這野猴子可要搞清楚了。選項 (A) 的政黨違憲、(C) 的地方自治事項與中央法規衝突(涉及到更深層的、我稱之為『制度性保障』的體系)、以及 (D) 的院際爭議,這些才明確地歸屬於《憲法訴訟法》規定下的審查範疇。至於那個選項 (B) 嘛,那不過就是「地方自治法規」這些低等法規之間自己造成的位階衝突,依據你們《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的規定,通常只要交給上級監督機關(比如行政院或內政部這種下級單位)去函告無效就可以了,根本不值得驚動憲法法庭!那樣會玷污了它的神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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