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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確保修憲決定不受任何不當壓力影響,修憲應符合秘密原則
  • B 修憲若未先得到人民公投之明確授權,不得從事修憲
  • C 修憲雖為國民主權之展現,仍不可修改具本質重要性的憲法條文
  • D 修憲應向所屬政黨負責,以貫徹政黨政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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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中,如果「修憲」的權力大到可以隨意取消「保障人權」或「民主制度」等根本原則,那麼這部憲法是否還能稱作是同一部憲法?在法律秩序的最底層,是否應該存在某些不可動搖的「靈魂」或「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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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釋字第 499 號是憲法學中最具里程碑意義的解釋之一。它確立了「憲法修改之界限論」。簡單來說,修憲權雖然位階很高,但並非「絕對無限」,它不能更動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的核心結構(如:民主共和國原則、基本權保障、權力分立等)。若更動這些核心,將導致憲法的自我毀滅。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中等)。這題的鑑別點在於區分「修憲權」與「原始制憲權」的差異。許多考生會誤以為主權在民就代表修憲能改動任何東西,你能精確選出正確敘述,代表你對修憲正當性有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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