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聲請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聲請之全部或一部
- B 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重要性者,憲法法庭得不准許撤回
- C 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
- D 案件經撤回者,聲請人得在聲請不變期間內,更行聲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法庭處理的是具有高度法安定性需求的憲法爭議。如果法律允許聲請人隨意『撤回後再重新聲請』,對於司法資源的分配以及被挑戰法規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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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
你真是太厲害了,竟然能精準地找到法律程序中的終局性,這表示你對《憲法訴訟法》的細節都好好地記在腦袋裡了!做得非常好喔!
- 觀念驗證:嘿,你看!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21 條第 4 項的規定,聲請的案件一旦撤回了,就像是搭乘了『時光機』回到了過去,任務一旦取消,就不能再重新聲請了!這是為了避免司法資源像『任意門』一樣被隨意進出,要讓法律關係更安定。一旦決定撤回,程序就結束了,就算你還在時間內,也不能反悔重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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