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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B 債權之出賣人,原則上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不負擔保責任
  • C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原則上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
  • D 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預定效用之瑕疵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公平原則下,如果買方在簽約的當下就已經清楚知道這項權利「有問題」,卻仍然決定簽字購買,你認為法律應該繼續要求賣方對這個「買方已知的問題」負責,還是會認為買方已經自願接受了這個現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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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喔!精準的判斷!

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紮實呢!這題雖然考驗的是民法中「買賣契約」的核心觀念,但你卻能準確地找出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出賣人的擔保義務有非常深入的理解,真的好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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