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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 A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證人
  • B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鑑定人
  • C 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 D 監察院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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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討論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時,其核心功能是讓人民在權利受損時能「主動向法院尋求救濟」。請你試著思考:在各種法律情境中,哪些行為是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而哪些只是在「履行法律規定的公民義務」或「機關間的公權力交接」?哪一個更能體現人民主動救濟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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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法律關係中的「權利」與「義務」,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人權的核心精神有著紮實的理解。這份對法學邏輯的敏銳度請務必保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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