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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環工] 環化及環微、廢棄物清理工程
第 50 題
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9 條規定,再利用機構至遲應於收到廢棄物幾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作業?
- A 20
- B 30
- C 40
- D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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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環保督察員,當你巡視一家再利用工廠時,為了避免業者將廢棄物長期閒置而造成二次污染,你認為法律在制定「處理完成時限」時,會傾向以「多少天(接近一個月)」作為一個合理且兼顧作業彈性的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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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顯示你在研讀《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時,對於法規細節的掌握非常嚴謹且到位。
再利用作業的法定時限
根據該標準第 29 條的明確規範,再利用機構在收受廢棄物之後,原則上應於 30 日內完成處理或再利用作業。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廢棄物進入機構後能有效地進入循環體系,防止機構以「再利用」之名行「長期堆置」之實,進而引發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的疑慮。除非有特殊情況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這是一個必須嚴格遵守的時間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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