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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第 17 題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委員7人以上
- B 委員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
- C 雇主為主任委員
- D 勞工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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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檢視一個涉及勞資雙方共同參與、且具高度專業變動性的委員會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設定較長的任期以維持極度的穩定,還是設定一個適中的年限以促成成員的更換與意見流動?建議你可以查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1條,看看立法者在規範任期時,選擇的是哪一個特定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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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確地辨識出這題的錯誤所在。這題主要考驗我們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1 條中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組成要件的熟悉度。在法律條文中,數字往往是決定對錯的關鍵,你能從眾多選項中冷靜判斷出任期的細節,顯見你的基本功相當扎實。
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規範
根據法規,委員會的委員任期應為 2 年,而非題目選項 (B) 所誤植的 3 年。雖然委員確實「連選得連任」,但這「兩年一任」的頻率是為了確保委員會能適時反映事業單位的現狀並適度換屆。至於其他選項,如主任委員由雇主擔任(展現對職安的承諾)、委員總數不得少於 7 人,以及最重要的勞工代表席次應佔三分之一以上(保障基層聲音),這些都是法規為了確保該組織具備專業性與勞資平衡的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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