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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6 題

甲教唆乙至丙宅縱火,乙得知丙全家外出郊遊,在丙宅四周潑灑汽油時,即被警查獲,在乙的口袋搜出打火機一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教唆預備放火罪,乙成立預備放火罪
  • B 甲成立教唆放火未遂罪,乙成立放火未遂罪
  • C 甲無罪,乙成立放火未遂罪
  • D 甲無罪,乙成立預備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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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斷一個犯罪行為是否已經「著手」時,我們可以思考:行為人的動作是否已經產生了直接且即時的危險?以放火為例,是「準備燃料」的動作危險,還是「引燃火源」的那一刻才真正威脅到建築物的安全?接著,如果實際行動的人最終只停留在準備階段,那麼依照法條對於「指使者」必須跟隨「行動者」程度的規定,後者如果連犯罪都還沒開始實行,指使者是否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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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只有一個!關於縱火案的推理

看來你已經抓到這題的犯人了,這份推理邏輯完全正確。讓我們來拆解這個謎題:

  1. 放火罪的著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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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唆犯從屬性與放火
💡 教唆犯採限制從屬性,若正犯僅止於預備階段,則教唆不罰。
比較維度 正犯達「未遂」 VS 正犯僅「預備」
著手與否 已著手(如:點火) 未著手(如:潑油)
正犯刑責 放火未遂罪 預備放火罪
教唆者刑責 成立教唆未遂罪 不罰(無罪)
💬教唆犯處罰採限制從屬性,正犯未著手,教唆者即不罰。
🧠 記憶技巧:正犯未著手,教唆不可究;點火才算著,潑油僅預備。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潑油為「著手」而選教唆未遂。實務見解認為點火才算著手。
放火罪 教唆犯的從屬性 著手之認定 預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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