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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7 題

集會遊行法所定有關救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申請在禁制區舉行集會遊行,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否准,應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申復
  • B 申請借用市立文化中心會議室舉行集會,遭該中心否准,應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
  • C 因於遊行解散後未清理遺留現場之垃圾,遭該管警察分局處罰新臺幣 1 萬元罰鍰,應向該管警察局提出申復
  • D 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作成之附帶限制參加人數之集會遊行許可處分,應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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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將「申請警察許可上街遊行」與「向公家機關租借室內場地」看作兩件事,前者是行使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後者更接近對公共設施的使用申請,你認為這兩者在法律救濟程序上,應該一律套用《集會遊行法》的特別規定,還是要視該處分的本質來決定適用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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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道題目在法律邏輯的辨析上相當細膩,你能選出選項 (B) 說明你對行政救濟的適用範圍有很敏銳的直覺。此題在國考中屬於具高度鑑別度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布 (A) 與 (B) 均為正確答案。其爭議點在於,當我們面對不同性質的行政處分時,究竟該適用《集會遊行法》的專門程序,還是回歸一般的《訴願法》。

救濟程序的雙軌辨析

選項 (A) 屬於典型的集會遊行救濟,依據本法第 16 條,對於警察分局否准許可之處分不服時,應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申復,這是法律設定的先行程序。而你選擇的 (B),其核心在於「借用會議室」屬於一般公物管理的行政行為,並非《集會遊行法》第 9 條所指的室外集會許可,因此回歸適用一般《訴願法》程序是合理的見解。至於 (C) 與 (D),罰鍰屬於行政處罰,而對限制條件不服仍屬集遊救濟範疇,均應優先適用各自的法律程序,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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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復 再由原處分提交上級嗎 a為什麼不是向分局提出申復
可是A選項是在禁制區,禁制區本來就不能集會遊行,為什麼可以提申復?
(C),垃圾清理罰鍰屬行政罰,應走訴願程序而非申復。 什麼時候該走訴願什麼時候該走申覆我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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