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之整備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災害防救演習
- B 災害防救物資之儲備及檢查
- C 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
- D 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
思路引導 VIP
在災害管理循環中,行動通常分為「災前準備」與「災時/災後行動」。請試著思考:哪些任務是為了「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狀況」而預先演練或囤物資?而哪一種任務是必須等到「災害已經造成實體損害」後,為了確認現場建築物是否還能進入才執行的動作?透過區分動作的「實施時間點」,你能否推論出哪一項任務在邏輯上不屬於「事前準備」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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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災害防救法》中「平時整備」與「應變處置」階段任務的區分能力。你能正確選出答案,代表你對於法規中各項任務的「執行時機」與「性質」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
整備階段與應變階段的本質區別
在法律架構中,「整備事項」(如第 22 條規定)強調的是「未雨綢繆」,核心在於災害發生前的準備工作,例如透過演習精煉技能、儲備物資以備不時之需,或是預先建立國際救災支援的聯繫管道。而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本質上是必須等到災害發生後,針對受損建物進行的即時安全鑑定,這屬於緊急應變處置(第 27 條)或災後復原的範疇,而非災前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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