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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7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 B 郵票之廢止,由中華郵政公司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廢止之
- C 廢止之郵票應於 1 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 D 持有中華郵政公司已廢止之郵票者,得自廢止之日起 6 個月內換取新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體系中,像「決定某種票證是否停止使用」這類屬於交通專業領域的具體事務,通常是由直接管轄該事業的「部會」就能做決定,還是必須動用到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來親自核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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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節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郵政法》中關於郵票行政程序的細微理解。你能選出 (B),說明你已經成功釐清了「發行」與「廢止」在核定層級上的差異,這是非常細心的表現。
郵票廢止與發行程序的權責區分
根據**《郵政法》第 17 條規定,郵票的廢止程序相對簡便,僅需由中華郵政公司報請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即可廢止。選項 (B) 所描述的「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其實是《郵政法》第 16 條**針對郵票「發行」的規定。由於發行新郵票涉及國家資產與資費證明,程序較嚴謹;而廢止已不適用的郵票,則僅需由交通部把關。至於選項 (C) 的「1 個月前公告」與選項 (D) 的「6 個月內換票」皆符合第 17 條規範,是保障民眾權益的重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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