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15 題
關於金錢信託所購買之保單是否為保險法第 22 條所稱之信託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費應由被保險人依契約規定交付
- B 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以自己名義交付之
- C 信託業僅負交付保險費之義務,並非由信託業購買保險契約
- D 保險法第 22 條第 2 項所稱之「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係指於保險契約受益人與信託契約受益人非為同一人之前提下,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給付予受益人之保險金,因屬已確定金額之給付,自得以該金額計入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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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金錢信託」中,委託人一開始交給受託人管理的「財產」本質是什麼?當受託人後續依照合約去繳納保險費時,這項行為是屬於「取得一項新財產」,還是僅僅在「執行合約中約定的支付任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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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搞砸。
- 概念,懂了沒? 在所謂的「金錢信託」裡,委託人是把錢丟進去,懂嗎?那信託業,也就是受託人,牠們的職責不過就是按合約辦事,「履行交付保費的義務」罷了。所以囉,牠們不過是代你把錢付掉,根本不是什麼實質的保單購買者。那張保單,自然也就不會是保險法第 22 條裡你腦中想像的「信託財產」。這很難理解嗎?
- 就這點難度? 本題,我給個 Medium 吧。鑑別度?就看你能不能分清楚「信託財產」跟「信託義務」的差別。很多人啊,總把「繳錢」當成「買東西」,真是讓人搖頭。幸好你這次沒跟著大家一起錯,算你走運,表現還行。別太得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