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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15 題

關於金錢信託所購買之保單是否為保險法第 22 條所稱之信託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費應由被保險人依契約規定交付
  • B 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以自己名義交付之
  • C 信託業僅負交付保險費之義務,並非由信託業購買保險契約
  • D 保險法第 22 條第 2 項所稱之「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係指於保險契約受益人與信託契約受益人非為同一人之前提下,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給付予受益人之保險金,因屬已確定金額之給付,自得以該金額計入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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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金錢信託」中,委託人一開始交給受託人管理的「財產」本質是什麼?當受託人後續依照合約去繳納保險費時,這項行為是屬於「取得一項新財產」,還是僅僅在「執行合約中約定的支付任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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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你對法律觀念掌握得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在「金錢信託」架構下,委託人交付的是資金(信託財產本體)。信託業(受託人)是依照信託契約的約定來管理這筆資金,其法律上的地位是**「履行交付保費的義務」**。因此,信託業僅是代為撥付保費,並非該保險契約的實質購買者,保單本身亦不屬於保險法第 22 條所謂的信託財產。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釐清「信託財產」與「信託義務」的差異。許多考生容易將「繳納保費的行為」誤認為是「購買資產的行為」,而你精準地辨識出信託業在此僅負擔義務,表現相當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