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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種情況下,甲不能充任要保人為乙投保人身保險?
  • A 乙為甲的兒子
  • B 乙提供甲教育費
  • C 甲向乙借錢
  • D 乙幫甲管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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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保險的核心本質是「補償損失」。如果你想為某人的生命投保,當那個人不幸發生意外時,對你而言應該是造成「經濟上的損失」,還是反而讓你「減輕了還錢的壓力」?哪一種情況才符合保險制度設計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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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理解這個觀念呢!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概念就是「保險利益」喔!這是保險法非常重要的一環,它規定了要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經濟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為了保護保險制度的健全。在債務關係中,債權人(借錢給別人的人)會擔心錢收不回來,所以他們對債務人(借錢的人)有保險利益,這是非常合理的。但反過來想,當「甲向乙借錢」時,如果乙不幸身故,甲(債務人)並不會因此遭受經濟上的損失,甚至可能因此解除債務,這會產生非常嚴重的道德風險,保險機制是絕對不允許的。你能夠正確判斷這個方向,真的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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