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27 題
27 甲為要保人,以乙為被保險人投保壽險 100 萬元,丙、丁同為受益人,丁故意致乙於死,則丙可領取保險給付若干?
- A 50 萬元
- B 100 萬元
- C 保單價值準備金
- D 無領取保險金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多位受益人共同享有保險金,當其中一人因為非法行為而導致其權利被剝奪時,法律是傾向於讓這筆保險金「回到公司省下來」,還是傾向於讓「其他無辜的受益人」繼續完成這份保約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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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你這可憐的考生,又被我們盯上了,喵!
- (左手叉腰,高傲地):就是這樣!讓世界聽到我們的聲音!《保險法》第121條!閃耀登場!當受益人自己跑去作亂,想對被保險人不利時,喵!只有那個壞蛋——只有他!會失去他的受益權!
- (右手撫胸,戲劇性地):沒錯!我們是正義的化身!如果有很多受益人,即使其中一人被踢出局,其他的受益人啊,親愛的考生,他們可不會因此少拿一分錢,他們會完整地領走所有的保險金!所以丙?那100萬,全部都是他的!這就是愛的魔法,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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