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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11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 1,500 萬元,以其子乙、丙、丁依 3:2:1 之比例分配其保險金。今若丙故意致甲於死,則 1,500 萬元保險金將如何分配?
  • A 乙可領得 1,125 萬元
  • B 丙依法喪失受益權,其原可領得之金額作為甲之遺產
  • C 丁可領得 250 萬元
  • D 丁可領得 7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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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約定好的分配計畫中,其中一位受益人因為個人違法行為而失去領取資格,你認為這筆空出來的錢,是應該優先還給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視為遺產),還是應該優先補償給同樣出現在保險契約名單上、且身份合法的其他受益人呢?如果由後者分配,他們之間應維持什麼樣的比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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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法第121條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本題中,受益人丙故意致被保險人甲於死,依法丙即喪失其保險金受益權。同條復規定:「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由於丙喪失受益權後,本案尚有乙、丁兩名合法受益人存在,並未發生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之情形,故該筆保險金不會作為甲之遺產,選項B錯誤。原1,500萬元之保險金額,應由剩餘具受益權之乙、丁二人,依其原有之相對比例(即乙與丁為3:1)重新分配。經計算,乙可分配取得全部保險金之四分之三,即1,125萬元(1,500萬 × 3/4 = 1,125萬);丁可分配取得全部保險金之四分之一,即375萬元(1,500萬 × 1/4 = 375萬)。綜上所述,乙可領得1,125萬元,選項A為正確答案,選項C、D之金額計算皆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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