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34 題
假設民國 111 年 3 月底,某學生國小六年級現年 12 歲參加畢業旅行活動時,乘坐的遊覽車發生重大車禍,造成該學生不幸身故。遊覽車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學生之學校投保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為 100 萬元),另該生之父母以學生為被保險人投保 150 萬元人壽保險契約,依據上述條件,該學生之受益人可領得多少保險給付?
- A 450 萬元
- B 361.5 萬元
- C 300 萬元
- D 2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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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未滿 15 歲的未成年人,法律為了防範道德風險,對於「身故保險金」的領取上限有什麼特殊規定?而在計算總額時,社會保險(如強保)與商業人壽保險的限制是否有所不同?你可以試著找出法律中提到的「喪葬費用」具體金額是如何連動計算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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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身故時的保險給付計算。依據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題中該名學生現年十二歲,屬於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因此父母為其投保的150萬元人壽保險契約不能全額給付,僅能按規定給付喪葬費用。配合民國111年之規定,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為123萬元,其一半即為61.5萬元,故人壽保險部分可領得61.5萬元。另一方面,遊覽車公司投保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定死亡給付為200萬元)以及學校投保的學生團體保險(題目已知身故保險金為100萬元),皆屬於保險法第107條中所述「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之範疇,因此這兩項保險均不受未滿十五歲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之限制,皆可獲得全額理賠。綜合上述,該學生之受益人可領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200萬元、學生團體保險的100萬元,以及人壽保險的喪葬費用61.5萬元,加總共可領得361.5萬元,因此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