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9 題
📖 題組:
假設兄為要保人,其妹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新臺幣(下同)200 萬,並指定兄為受益人,契約生效一年後兄謀殺妹,並經警方調查後破案而起訴。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①本保險契約係屬為第三人簽定的死亡保險契約 ②需妹妹親自簽名代表書面同意,契約始生效力 ③僅需兄與保險業務員約定保險金額即可,妹妹無需知曉 ④受益人兄仍得受領保險金 200 萬元
假設兄為要保人,其妹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新臺幣(下同)200 萬,並指定兄為受益人,契約生效一年後兄謀殺妹,並經警方調查後破案而起訴。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①本保險契約係屬為第三人簽定的死亡保險契約 ②需妹妹親自簽名代表書面同意,契約始生效力 ③僅需兄與保險業務員約定保險金額即可,妹妹無需知曉 ④受益人兄仍得受領保險金 200 萬元
承上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益人兄領取保險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免納當年度所得稅
- B 保險金 200 萬元視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須併入妹妹遺產稅計算
- C 保險金 200 萬元視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可免納遺產稅
- D 要保人兄謀害被保險人妹於死,屬保單之除外責任,保險公司無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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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險制度的初衷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可以透過『主動製造』不幸事件(如傷害被保險人)來換取金錢,這是否符合保險『分散不可預見風險』的精神?在這種極端的惡意情況下,保險公司履行契約義務的『正當性』還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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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之法律效果。依據保險法第121條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在本題情境中,哥哥具備要保人之身分,其謀害被保險人妹妹致死,完全符合前揭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之情形,因此保險公司依法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既然保險人不須給付該筆兩百萬元之保險金,自然不發生後續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是否免納當年度所得稅,抑或是將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遺產及計徵遺產稅之問題,故選項D敘述正確,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