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8 題
關於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人應於投資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法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要保人之各類所得額,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徵免所得稅
- B 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自該等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各項給付,免計入受益人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所得額課稅
- C 因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保險人自該等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各項給付,免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D 債券與證券化商品之利息、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均按百分之二十稅率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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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投資型保險的課稅架構中,針對利息所得或特定金融商品的「分離課稅」稅率,通常是為了鼓勵長期投資或簡化稅政。你還記得在現行稅法中,針對這類「特定金融商品」所設定的固定百分比是多少嗎?與一般所得稅的起點稅率相比,它是更高還是更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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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這題你選對了!投資型保險的課稅核心在於「實質課稅原則」。選項 (D) 錯誤的原因在於稅率的細節:根據規定,投資型保險帳戶中產生的債券、證券化商品利息以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是採取 10% 分離課稅,而非選項中所說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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