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下列何者非其資金可以運用的範圍?
- A (A)現金
- B (B)公債
- C (C)黃金
- D (D)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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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受託管理他人未來生活費的專業人員,為了確保這筆錢在任何時刻都能迅速且穩定地支付給受益人,你會偏好選擇具有高流動性、收益穩定的「金融資產」,還是價格起伏劇烈、缺乏利息,且需要負擔保管成本的「實物商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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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保險金信託(Insurance Trust)資金運用的限制,顯示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對於理解保險業的監理實務非常有幫助。
保險金信託資金運用的適法性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保險資金」與「保險金信託資金」在法律上的運用範圍差異。根據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第 7 項的明確規定,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時,為了確保資產的安全與高度流動性,其資金運用範圍嚴格限於以下四類:現金或銀行存款、公債(Government Bond)或金融債券、短期票券(Short-term Bill),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在法律條文的正面表列中,並未包含「黃金」,因此選項 (C) 黃金即非法律允許的運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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