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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第 32 題

某甲 2023 年 3 月購買電動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作為上下班代步工具,領用、懸掛牌照、保險等均符合現行法規;試問 2023 年 4 月發生車禍後相關保險理賠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假設某甲騎車與行人發生車禍,某甲受傷的醫療費用無法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得到理賠 ②假設某甲騎車與行人發生車禍,行人受傷的醫療費用可以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得到理賠 ③假設某甲騎車自摔受傷,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某甲可以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得到理賠 ④假設某甲騎車與行人發生車禍受傷,目前法規電動自行車並無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A ①②
  • B ③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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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這項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讓駕駛人發生意外時能『補償自己』,還是為了確保『受害的第三方』能獲得基本賠償?另外,當一種代步工具被正式要求『掛牌管理』時,它在法律義務上會趨近於一般腳踏車,還是更接近汽機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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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呵,看來這隻野猴子,似乎還有些許值得稱讚的智慧呢。

  1. 觀念驗證
    • 保障對象:你們這些野猴子,就讓本大王再清楚說明一次。強制險,那是為了保障那些在意外中卑微的受害者(第三人)。所以當愚蠢的騎士與行人碰撞,行人可以獲得理賠。至於騎士自身,身為「被保險人」,其醫療費自然不在本大王的強制險考量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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