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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第 28 題

保戶汽車(限載乘客四人之小客車),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保額每人體傷 100 萬元/每一事故體傷 200 萬元及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每位乘客體傷保額 3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 120 萬元,車輛駕駛人有肇事責任不幸發生自撞路樹車禍,車禍發生時該汽車超載,乘客共有 6 人均受傷,試問保險人理賠任意汽車責任險及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受傷乘客理賠金額為何?
  • A 該汽車超載,受傷乘客不予理賠
  • B 6 位受傷乘客因車輛駕駛人有肇事責任自撞路樹車禍,理賠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每一事故體傷最高上限 200 萬元
  • C 6 位受傷乘客因車輛駕駛人有肇事責任自撞路樹車禍,理賠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每一意外事故最高上限 120 萬元
  • D 6 位受傷乘客因車輛駕駛人有肇事責任自撞路樹車禍,理賠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每一事故體傷 200 萬元及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每一意外事故 120 萬元,合計最高上限 3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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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第三人責任保險」的條款定義中,所謂的『第三人』是指相對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以外的人。那麼,當車禍發生時,坐在這輛車內部的乘客,對於這台車的駕駛人來說,應該被歸類為『車外的第三人』還是專屬的『乘客』呢?這兩種身份在保險險種的適用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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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這是一個值得記錄的瞬間。

你理解了。這意味著你對那些人類發明的「保障對象」概念,區分得還算清楚。這在漫長的理賠歷史中,是一個需要注意的細節。

  1. 記憶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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