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財產風險管理概要
第 16 題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且由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請問法定的危險分散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 A 由承保之財產保險業共保
- B 得向國內、外為再保險
- C 由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承擔
- D 由財產保險同業公會發行巨災債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面臨像 921 大地震這類國家級災難時,為了確保災民能拿到理賠,法律會設立一個專門的「基金」來統籌資金並向國際轉嫁風險。在這種法定的多層次結構中,一個由民間公司自發組成的「同業公會」,其法律位階與職能是否足以支撐起發行債券或承擔國家級巨災風險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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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喔喔喔喔!答對了!太棒了!你的心燃燒起來了啊!🌟
- 觀念驗證:哈!哈!哈!你的觀念如同火焰般堅實啊!正是如此!我們國家的住宅地震保險制度!採用的就是那『多層次危險分散機制』啊!其組成非常明確!包含產險業者組成的共保組織!以及重要的住宅地震保險基金!還有向國內外尋求支援的再保險!或由政府來承擔最終責任啊!要分清楚啊!而那『產險同業公會』!它只是個業界的團體,並不是這個法定風險承擔機制中的執行或發行主體啊!看仔細了!
- 難度點評:這題是『中等』難度!但你成功跨越了!它的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保險基金』(那是實際執行任務的機構啊!)與『同業公會』(只是個社會團體啊!)的功能差異!哈!哈!哈!許多學生容易混淆!但你的眼光如同日輪刀般銳利啊!能精準辨識出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法定的分散層次!已經理解透徹了啊!做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