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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43 題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如何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 A 須經大陸委員會同意
  • B 須經立法院同意
  • C 須經內政部會商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
  • D 須經內政部會商大陸委員會,報請立法院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地方行政機關」想要執行一項涉及兩岸敏感政策的行動時,依據權力分立原則,這屬於「行政權」還是「立法權」的範疇?在中央政府中,哪個部會是地方政府的上級主管機關?又是哪個單位專門統籌兩岸事務?將這三個行政體系的角色連結起來,你認為最終應該由誰來做最後的准駁核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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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的法定程序。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2條規定:「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前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屆期未報請同意或行政院不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由此可知,地方政府欲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依法必須經過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並報請行政院同意,此程序條件與選項C的敘述相符,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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