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44 題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法人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行政院以命令公告之
- B 一律採許可制
- C 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在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
- D 准許赴大陸地區投資之項目清單,由各有關機關擬訂並公告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兼顧國家經濟利益與政治風險,你認為法規會傾向讓單一部門片面決定,還是由主責產業的部門與其他相關部會共同研商?此外,面對龐雜的投資行為,是應該『一律採取最嚴格程序』,還是依照產業的敏感程度進行『分類管理』,並訂出明確的清單作為依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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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查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重點在於兩岸投資並非一律禁止,而是採取分類管理。正確的做法是由經濟部作為主導機關,會同相關部會(如陸委會、金管會等)共同擬定「禁止」或「一般」投資項目清單,並建立明確的個案審查原則,以兼顧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中等)。挑戰點在於考生常會混淆「行政機關的權責劃分」以及「許可與申報的法規細節」。你能準確鎖定由經濟部負責會商相關機關來訂定準則,代表你對兩岸行政規範的層級掌握得十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