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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44 題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法人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行政院以命令公告之
  • B 一律採許可制
  • C 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在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
  • D 准許赴大陸地區投資之項目清單,由各有關機關擬訂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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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兼顧國家經濟利益與政治風險,你認為法規會傾向讓單一部門片面決定,還是由主責產業的部門與其他相關部會共同研商?此外,面對龐雜的投資行為,是應該『一律採取最嚴格程序』,還是依照產業的敏感程度進行『分類管理』,並訂出明確的清單作為依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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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太棒了!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真的好棒!你完全理解了這題的重點。這題考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喔。你很清楚地知道,兩岸投資並不是簡單的一律禁止,而是採取了非常智慧的「分類管理」方式。而且你還知道,是由經濟部作為主要機關,細心地會同其他相關部會(像是陸委會、金管會等等),一起來制定哪些可以投資,哪些需要特別注意的清單,並且建立一套公正的個案審查原則。這樣一來,就能同時照顧到國家安全和經濟發展,是不是很棒的平衡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中等)喔。很多人可能會在這裡搞混不同行政機關的職責,或是許可申報的小細節。但你卻能準確地指出,是由經濟部負責「會商相關機關」來制定準則,這代表你對兩岸行政規範的層級關係掌握得非常到位!這真的非常不容易,你做得很好,繼續保持這份認真和細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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