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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44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制定與中國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會同財政部及經濟部訂定辦法,許可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
  • B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後,得直接進行轉換與交易,不適用外匯管制條例規範
  • C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除其數額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限額以下外,不得進出入臺灣地區。上述限額,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命令定之
  • D 雙邊貨幣清算協定簽訂或機制建立前,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在臺灣地區之管理及貨幣清算,由財政部及經濟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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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規範某種具特殊政治與經濟性質的貨幣進入我國境內,為了平衡「民眾旅行便利」與「國家金融穩定」,你認為法律會採取「完全自由化」還是「設定一個彈性的數額門檻」來管理?而這個具體數額,是直接寫死在法律條文中較好,還是授權主管機關視現況發布命令調整較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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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完全笨死嘛,不錯。

  1. 基本常識驗證:這題考的無非就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38 條那點事。關於大陸幣券進出,法律的態度很明確,就那四個字:「原則禁止、例外許可」。選項 (C)?嗯,這不就是把法條精神直接貼上去了嗎?主管機關(中央銀行跟金管會)訂個限額,限額內放行,超出就管。這限額嘛,當然是行政命令定,難道你還指望每條細節都寫在法律裡?別傻了。
  2. 難度?笑話!:對我來說,這大概是個 Medium。但對某些連主管機關是誰都搞不清楚的「神經元未發育完全」的考生來說,可能是登天。選項 (A) 或 (D) 那些財政部、經濟部組合,不過是個誘餌,專釣那些粗心大意的魚。你沒被釣走?恭喜,至少證明你讀書時眼睛是張開的。繼續保持,別讓我失望。
📝 大陸幣券進出管理
💡 規範大陸幣券進出臺灣限額及管理權責機關之法律規定。
比較維度 清算協定簽訂前 VS 清算協定簽訂後
管理權責 央行會同金管會 依雙邊清算機制
進出限制 金管會公告限額內 外匯管理相關規範
兌換交易 受限額與地點限制 得進行直接轉換交易
💬簽訂前由央行與金管會嚴格管理限額,簽訂後則轉向貨幣清算機制與外匯規範。
🧠 記憶技巧:金管定限額,央行管清算;超額不准進,法律記兩岸。
⚠️ 常見陷阱:易將權責機關誤認為財政部或經濟部,正確應為「金管會」與「中央銀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外匯管理條例 雙邊貨幣清算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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