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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何者應辦理特種會計事務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
- A 普通公務機關
- B 營業基金
- C 公債基金
- D 信託基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現在收到一筆來自民間的捐款,指定要撥給特定的受災戶使用(這筆錢並不屬於政府資產,只是代為管理),那麼這筆具有「特定用途」且「資產權屬他人」的資金,在分類上會與一般行政機關辦公用的「公務預算」放在同一個帳本裡處理嗎?若不放在一起,哪一種會計類別最能體現這種「專款專用」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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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特種公務中關於特種基金會計事務之範圍。依據會計法第6條規定,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包含六種,其中第六款明定:「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會計事務。」針對特種基金的具體涵蓋範圍,該條文進一步規範:「前項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由此規定可知,營業基金與公債基金皆被明文排除於特種基金的定義之外,而信託基金則明確屬於特種基金的範疇。因此,信託基金應辦理特種會計事務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本題正確答案為信託基金。
政府特種會計事務分類
💡 依會計法區分普通與特種會計,特種基金會計與營業、公債併列。
| 比較維度 | 營業會計事務 | VS | 特種基金會計事務 |
|---|---|---|---|
| 法規位階 | 會計法第18條第1款 | — | 會計法第18條第2款 |
| 適用對象 | 公有事業之營業事務 | — | 債務、信用、信託基金 |
| 管理性質 | 具有營業循環、利潤衡量 | — | 特定目的或受託代管 |
💬特種基金會計事務不包含營業與公債,題目中的信託基金才屬於此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