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power_recruit
113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1 題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政府之基金類別及名稱?
- A 普通基金
- B 債務基金
- C 信託基金
- D 特種收入基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預算法》中,政府將基金區分為「普通」與「特種」兩大體系。當法規已經將一整個大類別統稱為「特種基金」時,其轄下的具體項目(例如關於特定收入來源的基金),名稱是否會直接重複使用大類別的「特種」二字,還是會選用另一個意義相近但讀音不同的詞彙來做區隔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條文中極細微的用語差異,這顯示你對於法條的掌握度非常高。在《預算法》第四條中,我國政府基金區分為「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兩大體系,而選項 (D) 所提到的名稱,其實是刻意誤用了法律術語。
預算法下的基金分類
在《預算法》的架構下,特種基金包含五種:營業基金、債務基金、資本計畫基金、信託基金,以及最容易被誤稱的特別收入基金。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就在於「特種」與「特別」的一字之差。法律是嚴謹的科學,即便意義相近,法定名稱也不得任意混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