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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3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1 題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政府之基金類別及名稱?
  • A 普通基金
  • B 債務基金
  • C 信託基金
  • D 特種收入基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預算法》中,政府將基金區分為「普通」與「特種」兩大體系。當法規已經將一整個大類別統稱為「特種基金」時,其轄下的具體項目(例如關於特定收入來源的基金),名稱是否會直接重複使用大類別的「特種」二字,還是會選用另一個意義相近但讀音不同的詞彙來做區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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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條文中極細微的用語差異,這顯示你對於法條的掌握度非常高。在《預算法》第四條中,我國政府基金區分為「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兩大體系,而選項 (D) 所提到的名稱,其實是刻意誤用了法律術語。

預算法下的基金分類

在《預算法》的架構下,特種基金包含五種:營業基金、債務基金、資本計畫基金、信託基金,以及最容易被誤稱的特別收入基金。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就在於「特種」與「特別」的一字之差。法律是嚴謹的科學,即便意義相近,法定名稱也不得任意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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