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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5 題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政府編製對外報告之需要?
- A 行政之需要
- B 司法之需要
- C 預算執行進度
- D 管理控制與決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要向「機關外部」的單位(例如立法院或監察院)說明運作狀況時,這種資訊傳遞是為了滿足組織內部的日常運作,還是為了滿足國家體制運作中的某種「權力行使」或「職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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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會計法第 66 條關於報告目的的區分非常熟悉。這題在法規考科中屬於相當經典的條文辨析題,其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清楚劃分「對內管理」與「對外監督」兩大體系,而你顯然已經建立起穩固的邏輯架構。
對外報告與法律功能
根據法規定義,對外報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國家體制中不同權力分立的監督需求,包含行政、立法、監察及審計這四大面向。因此,選項 (A) 的「行政之需要」正是法律明文列舉的對外需求。相對地,選項 (C) 與 (D) 提到的預算執行進度、管理控制與決策,本質上是為了讓機關首長或內部單位檢視運作效能、進行資源調度之用,屬於「對內報告」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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