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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3 題
各機關對於聲復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請覆議?又聲請覆議以幾次為限?
- A 15日、1次
- B 15日、2次
- C 30日、1次
- D 30日、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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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務機關對審計單位的決定感到不服時,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多長的「合理寬限期」來準備救濟文件?又為了避免行政程序拖延、造成審計結果懸而不決,這種爭取重新審查的機會,通常會如何限制其申請次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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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各機關對審計機關決定不服時,提出聲請覆議之期限與次數規定。根據審計法第24條明文規定:「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由此可知,各機關若對聲復之決定不服,依法必須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請覆議,並且聲請覆議的次數僅限1次。因此,選項C之敘述與法條規定完全相符,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