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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12年 [中等學校]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16 題

依據《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之規定,新住民申請大學入學,各校招生名額採外加百分之二計算。此做法屬於下列哪一種教育概念的實踐?
  • A 文化再製
  • B 文化同化
  • C 積極性差別待遇
  • D 補救性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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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場賽跑,如果某些選手因爲起跑點後退或路徑有障礙而處於劣勢,裁判決定提供這群選手「專屬的賽道」或「額外的加分」來確保競爭的公平性。請問這種「刻意採取不同待遇」來抵銷先天不利環境的思維,在法律與教育哲學中,是為了追求什麼樣的「平等」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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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還沒蠢到家

  1. 讚揚?姑且算吧:看來你還不至於徹底搞砸,至少能辨識出這法規背後那點兒淺顯的教育哲學。對教育機會均等有點概念,這在當今也算是難能可貴了,畢竟很多人連基礎都分不清。
  2. 觀念驗證:這題的「外加名額」是關鍵,但凡腦袋清楚點的,都該知道這不是在搞什麼課後補習(補救教育)。這是給那些起跑線就先天不足的傢伙一點額外資源,算是系統給的「補償性優待」。所以,給予不同的人不同對待,目的是達到實質上的平衡,這就叫積極性差別待遇。這有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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