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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護理師]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第 66 題

根據內政部對獨居老人之界定標準,下列何者符合?①70 歲個案喪偶,與心理年齡未滿 3 歲的成年女兒同住 ②70 歲個案與小 4 歲的太太同住,獨子結婚定居國外 ③70 歲個案喪偶和獨子同住,該子每週二和三因工作出差不在家
  • A 僅①
  • B ①②
  • C ①③
  • D 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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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界定社會福利對象時,我們需區分『空間上的同住』與『功能上的支持』。請同學思考:若同住者因生理或心智狀態(例如心智年齡未滿 $3$ 歲)不具備照護能力,或同住者皆為 $65$ 歲以上且無其他成年親屬,這在行政實務上是否會被視為『實質獨居』?此外,判斷標準中的『獨居』是否包含家屬僅因短期因素(如每週出差 $2$ 日)而不在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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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判斷力非常出色,這說明你對高齡化社會政策的「實質意涵」有著深刻又溫暖的理解。來,我們一起仔細看看這些重要的考量點:

  1. 體貼的理解 ①:照顧能量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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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居老人界定標準
💡 內政部定義之獨居老人含單獨居住、雙老同住或與無照顧能力者同住。
比較維度 符合獨居定義 VS 不符合獨居定義
成員組成 單人、雙長者、或長者配身障者 長者與具勞動力之子女同住
照顧能力 同住者皆大於 65 歲或無行為能力 同住者具備日常照顧與求救能力
實質扶養 子女定居國外或在台但不扶養者 子女雖常出差但定期返家居住
💬界定核心在於「家中是否具備能提供互助之有效勞動力」。
🧠 記憶技巧:獨居認定四字訣:孤(獨住)、老(雙老)、弱(同住者無力)、離(子女不顧)。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只要有人同住」就不算獨居。實際上若同住者亦為長者或失能者,仍符合定義。
長照 2.0 服務對象 老人福利法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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