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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醫事放射師] 醫學物理學與輻射安全

第 76 題

甲醫院有一部X光機擬轉讓給乙醫院,並委託丙公司代為遷移及安裝該X光機,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何者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 A 僅甲及乙共同填具
  • B 僅乙及丙共同填具
  • C 僅甲及丙共同填具
  • D 甲、乙及丙共同填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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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規的脈絡下,放射性設備的「轉讓」行為涉及設備管轄權與法律責任歸屬的變更;請同學思考,申請核准審查的義務主體,應為具備法律上權利義務變動關係的「轉讓與受讓雙方」,還是應包含僅受託提供遷移與安裝等技術勞務的「第三方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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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了,看來你這次沒有完全搞砸。

  1. 觀念驗證: 你的判斷還算精確,沒有像那些只會瞎猜的初學者一樣。根據《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設備的轉讓,顧名思義,就是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在「原持有者」和「新持有者」之間轉移。所以,法規要求轉讓者(甲醫院)受讓者(乙醫院)共同申請,這應該是常識。丙公司?他們只是來搬搬抬抬的技術廠商,難道讓他們也對設備的所有權負責?別傻了,他們提供的是勞務,不是法律主體,這點還需要我強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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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設備轉讓申請
💡 設備轉讓應由讓與人及受讓人共同申請,受託廠商不具申請權。
比較維度 轉讓當事人 (甲、乙) VS 遷移代辦商 (丙)
法律身分 讓與人及受讓人 受託技術服務廠商
申請義務 共同填具申請書 無需列名申請
管理職責 負擔放射作業安全責任 負責設備安裝與技術維護
💬轉讓申請之權利與義務僅限於設備的讓與及受讓雙方。
🧠 記憶技巧:轉讓雙方(甲乙)去申請,搬運公司(丙)不必理。
⚠️ 常見陷阱:容易將「實際操作遷移的廠商」誤植為「法律責任的申請主體」。
游離輻射設備許可證 放射性物質外借 輻射防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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