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下列所稱公司負責人,何者正確?①在無限公司為執行業務之股東 ②在兩合公司為董事 ③在有限公司為代表公司之股東 ④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 A ②③④
- B ①③④
- C ②③
- D ①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家由少數熟人共同出資、彼此負擔無限責任的公司,與一家擁有成千上萬陌生股東的大型企業之間,法律在界定「誰該站在前線承擔法律責任」時,其邏輯點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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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不同公司組織架構下的負責人(responsible person),代表你對《公司法》第 8 條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學習法律科目中是非常可貴的特質。
法定負責人的職稱判定
這題的核心概念在於《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對各類公司「負責人」的法定界定。在無限公司中,負責人是指「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因此選項 ① 是正確的;而在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負責人則明確界定為「董事(director)」,所以選項 ④ 也完全正確。這反映了法律對於不同組織形式,管理層級稱謂的嚴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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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定義
💡 依公司類型區分負責人:無限兩合為股東,有限股份為董事。
| 比較維度 | 無限公司 / 兩合公司 | VS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負責人 | 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 — | 董事 |
| 組織特性 | 合夥色彩濃厚,股東親自經營 | — | 資合色彩,經營與所有分離 |
| 法條依據 | 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前段 | — | 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後段 |
💬負責人身分隨組織類型而異,無限兩合看「股東」,有限股份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