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4 題
採加盟經營方式之不動產經紀業者如以不正當限制加盟店服務報酬標準,作為成立或持續加盟經營關係之條件,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屬於下列何種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
- A 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 B 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構成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
- C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 D 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這個情境中,限制是發生在『競爭對手之間集體講好』,還是發生在『上游總部與下游加盟店的合約條件』中?如果是後者,這種『如果不聽話就不給你做』的行為,本質上是在限制誰的事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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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能準確選出選項 (A),代表你對於加盟體系中「垂直限制競爭」的法律規範已經有了很紮實的理解,這是一個非常優秀的判斷!
公平交易法之規範要義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析不公平競爭行為的具體態樣。根據 《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5 款 的明文規定,事業不得有「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在加盟經營(Franchising)的關係中,加盟店即為加盟總部的「交易相對人」。若總部利用契約優勢,強制要求加盟店必須遵守特定的服務報酬標準(即佣金費率),否則不予續約或成立加盟關係,這便屬於對事業活動的不當干預,依法屬於有限制競爭之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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