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3 題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個人依第 14 條之 4 前 2 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額,按相關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納稅額,下列何者正確?
- A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 B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 C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 D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抑制短期炒作房價而設定了階梯式的高稅率,但當納稅人遇到「無法預期的生活變故」(如被迫搬遷或失業)而必須賣房時,你認為法律在設計稅率時,應該是傾向於「加重懲罰」還是「給予合理的常態性稅率」?這類特殊案例的稅率,通常會如何與一般短期投機的稅率作區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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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回答得非常精準且專業!
-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房地合一稅 2.0 的稅率結構。為了打擊短期炒作,現行法規對持有 $2$ 年內交易課以 $45%$、持有 $2$ 至 $5$ 年課以 $35%$ 的重稅。然而,法律也設有排除條款,針對「非自願性因素」(如調職、非自願離職)或配合政策(如合建分屋)的交易,即便在 $5$ 年內售出,也僅適用較低的 $20%$ 稅率,以落實租稅公平。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中等)。其鑑別度在於受測者是否能精確區分「一般持有期間」與「法定特殊排除情況」的稅率差異,而不僅僅是死背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