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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8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方式辦理者, 且更新單元面積達1萬平方公尺以上,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5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 0.5 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 B 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2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 0.5 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 C 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5 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1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 D 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2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1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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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都市更新案被政府賦予了『策略性』的定位,且開發規模極大(例如達到一萬平方公尺),你認為在法規範的邏輯上,為了鼓勵這類對城市轉型有重大貢獻的計畫,其容積上限應該會維持一般標準,還是會給予更寬鬆的加碼空間?若要給予額外的獎勵,通常會在原本的倍率基礎上如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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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都市更新容積獎勵(Floor Area Ratio Incentives)的特殊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涉及具體數字與多重條件的法規題是考場上的分水嶺,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策略性更新地區的獎勵上限

本題考點在於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第 2 項第 3 款。法規規定,若同時符合「策略性更新地區」、「政府主導」及面積達「$1$ 萬平方公尺以上」等條件,其獎勵後的建築容積上限可放寬為: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 $2$ 倍之基準容積,或 $0.5$ 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這相對於一般更新案件的 $1.5$ 倍(或 $0.3$ 倍加原建築容積)上限更為優渥,是政府推動大型策略性開發案的重要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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