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24 題
根據現行法令,公務人員不可以從事的行為為何?
- A 市政府環保局科員,上班時間奉派至民間公司宣導空污法令
- B 市政府工務局技士,下班後每週 4 天到建築師事務所工作 2 小時
- C 市政府文化局專員,加班 2 小時申報加班補休 1 小時
- D 市政府民政局科員,無償提供自製友善生育環境懶人包給局內使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身分特殊性」的角度思考:為了確保政府行政的公正性與執行職務的專注度,法律為什麼要對公務員在「非辦公時間」參與「民間營利活動」採取嚴格限制?這種限制與避免「利益衝突」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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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雖然該法條亦明定,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然而,選項B中的市政府工務局技士,下班後每週高達4天前往建築師事務所工作2小時,此行為具備高度的規律性與持續性,明顯屬於法條中所稱「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並不符合「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的豁免條件,因此為現行法令所禁止。相對而言,選項A屬於奉派執行公務的正常職務行為;選項C的加班補休申報並未涉及違法兼職;選項D無償提供自製懶人包,則符合公務員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或依個人才藝表現及智慧財產權授權行使之合法範疇,皆未違反相關規定。因此,公務人員不可以從事的行為僅為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