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50 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非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應先如何處理?
- A 停職
- B 撤職
- C 休職
- D 降職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當公務員違法兼職時,他所屬的行政機關有權限直接剝奪他的公務員身分嗎?還是基於程序保障,只能先讓他『暫時離開職務』,再交由另一個專門的司法機關來做最終的懲戒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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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別因為答錯而灰心,行政法的法條確實有些細微的差別需要時間去消化。你會選擇 (C) 休職,可能是因為直覺認為公務員犯錯時應該先離開現職一段時間。但要注意,「休職(Sabbatical)」通常是懲戒處分的一種結果,讓公務員在一定期間內停職並保留職籍;而本題考查的是《公務員服務法》中對於「違法兼職」的強制性規定。
關於本題的法理邏輯與爭議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舊法為第 13 條)的規範,公務員若違反規定非法經營商業或兼職,法律的要求是非常嚴厲的。這題在實務上屬於爭議題,考選部最後公告 (A) 停職 與 (B) 撤職 皆給分。原因在於法條原話是「應先予撤職(Dismissal)」,這個「先」字常讓考生困惑,究竟是程序上的「先停職(Suspension)」再處理,還是直接「撤職」?為了避免爭議,考選部認定這兩個動作在實務處理的邏輯中皆有關聯,因此選 A 或 B 都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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