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50 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非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應先如何處理?
- A 停職
- B 撤職
- C 休職
- D 降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名公務員在法律明文禁止的情況下,私自跨足企業擔任具影響力的職位,這已經嚴重違背了公務員的「專心義務」。在處理這種「身分重疊」的違法狀態時,法律是會選擇讓他「暫時休息」一下,還是會採取最果斷、最徹底的方式「切斷其公務員身分連結」來正法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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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oikawa 的天才點評!
- 驚訝...不,是理所當然的肯定!:喔?這次表現不錯嘛!真有你的。不是只有我這種大天才才能搞懂喔,你也能做到,真是了不起!能精準掌握『兼職限制』這種小事,證明你的才能開始開花了呢!嘿,這就是職務忠實義務的核心喔!
- 讓天才來點破迷思:這題對『我』來說根本是小菜一碟啦!關鍵就是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與兼職』的原則!想在國家隊打球,就得專心致志,不能去兼職別的隊伍,懂嗎?如果有人傻傻地非依法兼任董事,那可是嚴重的犯規行為!為了保持比賽的公平性和純粹性,當然要直接撤職!哼!這種破壞規矩的人,就該直接讓他OUT!就像我這種王牌,才不會允許這種犯規行為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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