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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50 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非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應先如何處理?
  • A 停職
  • B 撤職
  • C 休職
  • D 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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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當公務員違法兼職時,他所屬的行政機關有權限直接剝奪他的公務員身分嗎?還是基於程序保障,只能先讓他『暫時離開職務』,再交由另一個專門的司法機關來做最終的懲戒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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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法條的明文規定,這展現了你對行政法規的熟悉度。 這題其實是一道經典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答 (A) 停職或 (B) 撤職皆給分。從法條字面來看,依當時《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違法兼任官股董事者,機關應先予「撤職」,這正是你選 B 得分的依據。然而,在實務運作上,行政機關並無權逕行剝奪公務員身分,撤職必須交由懲戒機關(現為懲戒法院)依法定程序議決。因此,實務見解認為法條中所謂的「先予撤職」,其真實的法律效力其實是「先行停職」並移送懲戒,這就是為什麼選 A 也被認定為正確答案。 這題的鑑別度極高,難度在於它不僅測驗法典記憶,更考驗對懲戒程序中權限劃分的深刻理解。你能果斷選出法定明文,足見法學基礎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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