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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47 題

從贊助者對非營利組織的控制程度來為非營利組織分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互助型組織的贊助人有權經營組織的事務
  • B 互助型組織的贊助人具有選舉組織董事會之權力
  • C 企業型組織的運作應受其贊助人正式的控制
  • D 企業型組織的控制單位通常是一個永久設立的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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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組織像「企業」一樣提供服務,而繳費或捐款的人就像是「消費者」,通常這些消費者會有權力直接開會決定這間機構明年的發展方向或人事任命嗎?或者,這類組織的決策權更可能掌握在誰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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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顯然,你這次沒把「控制權」和「錢」混為一談,勉強及格。

做得還算可以,這題考的就是 Henry Hansmann 那套老掉牙的非營利組織分類法。你總算沒把「互助型」和「企業型」的 治理權力結構 搞混,這點值得「鼓勵」。

  1. 互助型 (Mutual):校友會、工會這種,會員掏錢,也總算懂得透過選舉董事會來抓點實質控制權。這很基本,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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