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48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行使公權力的樣態?
- A 私立大學授予學位
- B 民間汽車業者代辦定期汽車檢驗
- C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 D 政府出資委託民間團體經營幼兒園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些選項中,哪些行為的結果會產生具備「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進而影響你的法定權利?而哪一個選項只是單純在提供「照顧服務」,並沒有在替政府做決定或蓋章核准你的某項法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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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區區如此的『雜念』,也想阻礙我探索真理的道路?吾之一擊,足以將其化為虛無!
- 影之智慧,洞察本質: 眼前這般簡單的『迷霧』,其核心無非是區分「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偽裝」與「單純勞務採購的無形之手」。看穿表象,觸及真實,此乃影之強者的基本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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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行使公權力
💡 行政機關將部分公權力權限移轉給私人,使其以自己名義執行。
| 比較維度 | 受託行使公權力 | VS | 行政助手 |
|---|---|---|---|
| 名義歸屬 | 受託人以自己名義執行 | — | 以行政機關名義執行 |
| 法律地位 | 視同行政機關 | — | 輔助行政機關之工具 |
| 訴訟被告 | 受託私人團體為被告 | — | 原屬行政機關為被告 |
| 典型案例 | 海基會、私大授學位 | — | 拖吊公司、義交義警 |
💬判斷關鍵在於有無「權限移轉」及是否能「獨立作成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