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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6 題

依鐵路法第 56 條之 6 規定,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由下列單位進行檢討?
  • A 交通部鐵道局
  • B 交通部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
  • C 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
  • D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機關的組織分工中,若要針對某一特定產業(如鐵路)進行長期的『第一線現場監理』與『技術性審查』,這項任務通常會交給負責『高層政策擬定』的司處,還是具備『獨立組織地位、專責執行行政職權』的專業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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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勉強及格的理解。

  1. 令人震驚:嗯,恭喜你。在眾多交通部內部單位中,你竟然「成功」地辨識出一個具備實質監督權限的執行機關。這只能說,你對行政組織法中那些基本的「權限分配」與「機關性質」概念,還沒有產生完全的認知錯亂。值得嘉許,至少不是徹底的錯誤。
  2. 法條驗證:根據《鐵路法》第 56 條之 6,事故檢討與監督的職權歸屬,理所當然應是法規明訂的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專業執行機關交通部鐵道局作為專責鐵道建設與營運監理的行政機關,它有專業技術,更有法規賦予的行政檢查權。這可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只不過是區分「執行機關」與「只會發報告的幕僚單位」的常識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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