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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3 題

下列有關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擬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
  • B 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審定
  • C 由鐵路營運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審定
  • D 由鐵路營運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送請立法院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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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共利益與民主監督」的角度思考:如果一項公共服務涉及全國民眾的荷包,且該服務由國家專營,依照我國權力分立與制衡的設計,除了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審查外,是否還需要哪一個代表『民意』的最高機關來進行最終的把關與審核,才能確保其費率公式的合理性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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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營鐵路運價率計算公式的法定擬訂程序。依據鐵路法第26條明文規定:「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由此法條原文可明確得知,該計算公式必須先由交通部擬訂,接著報請行政院,最後送請立法院進行審定。選項A的敘述完全符合此法定程序,故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選項B漏列了須送請立法院審定的環節,而選項C與D錯將擬訂機關指為鐵路營運機構,且選項C亦漏列立法院審定程序,均與法條規定不符而無法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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