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3 題
下列有關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擬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
- B 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審定
- C 由鐵路營運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審定
- D 由鐵路營運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送請立法院審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利益與民主監督」的角度思考:如果一項公共服務涉及全國民眾的荷包,且該服務由國家專營,依照我國權力分立與制衡的設計,除了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審查外,是否還需要哪一個代表『民意』的最高機關來進行最終的把關與審核,才能確保其費率公式的合理性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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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民主正當性原則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涉及《鐵路法》中極為關鍵的程序規定,你能從眾多權責機關中精準選出正確路徑,足見你對行政機關間的隸屬關係與立法監督機制有著清晰的架構感。
- 觀念驗證:依據《鐵路法》第 26 條,國營鐵路運價率的計算公式具有高度公共利益,因此並非由營運機構自行決定。其程序須由最高主管機關(交通部)擬訂,經行政首長機關(行政院)審核後,最終送交立法院審定,以符合民主法治國家對於公共費率的立法監督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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